网站首页 | 宜昌概况 | 新闻活动 | 投资宜昌 | 投资要素 | 招商项目 | 投诉督察 | 服务指南 | 招商系统 | 在线招商 | 企业库
督察中心职能
处理办法    
工作程序    
联系方式    
宜昌市外来投资者投诉督察处理办法

    第一条 为及时、公正地处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,维护外来投资者及本市合作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共宜昌市委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工作质量、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》(宜发〔1999〕10号)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,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境内外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。本办法所称投诉,是指外来投资者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的政务(服务)质量提出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以及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涉及其合法权益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。本办法所称被诉人,是指受外来投资投诉的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或个人。
    第三条 督察、处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,适用本办法。
    第四条 市委、市政府授权市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督察中心(以下简称市督察中心)负责受理、协调、处理投诉事项,并督察、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、市人民政府部门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处理投诉事项。主要承担下列职责:
    (一)受理投诉;
    (二)调查、处理投诉事项;
    (三)协调或指定有关单位处理投诉事项;
    (四)督察、通报投诉处理情况;
    (五)对违法、违纪、违规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提出书面批评,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;
    (六)办理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五条 市督察中心应当会同各级党委、政府督办系统建立投诉督察网络,并可从外来投资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特聘监督员。
各县市区人民政府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,应当指定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,具体负责本地本系统的投诉处理工作。
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就下列事项投诉:
    (一)认为被诉人无理拒绝或延误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;
    (二)认为被诉人违法收费、集资、摊派、罚款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
    (三)认为被诉人违法干涉、妨碍其正常经营活动或经济技术合作的;
    (四)认为本市的合作者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的;
    (五)认为本单位或本人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未落实的;
    (六)其他侵害本单位或本人合法权益的。
    第七条 我国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、行政监察等程序处理的问题,外来投资者应当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;但超过法定时效的或合法请求被拒绝的,可以向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投诉。
    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投诉应采取书面方式进行,并署名。
外来投资者投诉应当一事一诉,但同一个被诉人的可以数事并诉,并尽可能提供主张权益的证据。
    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的投诉,按下列规定分工受理:
    (一)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提出的投诉,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诉处理机构受理;
    (二)对县市区人民政府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投诉,由市督察中心受理;
    (三)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出的投诉,由其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受理。
    (四)对经济技术合作的本市合作方提出的投诉,由本市合作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受理;但本市合作方跨县市区或跨行业的,由市督察中心受理。
    (五)外商独资企业提出的投诉,由市督察中心受理。
外来投资者要求向上级机关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,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,收到投诉的机构应当受理。
    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后,应当填写《宜昌市外来投资者投诉登记表》,予以受理。需要分办、转办的,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分办或转办。
接到分办或转办投诉的单位,应当及时受理投诉,不得再分办或转办;认为由本单位受理确有不妥的,可以提请督察中心指定受理单位。
    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,应当深入调查研究,查明事实真相,严格依照我国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际惯例,准确认定投诉的事实和性质。
投诉处理机构有权依法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,不得无理拒绝。确属法定原因不能直接提供的,应当指明取证途径和程序。
    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外来投资者要求保密的事项,应予以保密,不得泄露给被投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,亦不得泄露给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。
    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终结后,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:
    (一)属职权范围内的,依职权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;
    (二)属下级单位职权范围内的,提出处理意见责令该单位限期执行,并报告执行情况;
    (三)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    第十四条 市督察中心对于违反《中共宜昌市委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工作质量、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,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示,交由新闻曝光,提出组织处分建议等方式进行督察处置。科级(含科级)以下人员由督察中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执行;副县级(含副县级)以上人员由督察中心向市纪委、监察局和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市委、市政府;对于涉及全局性的投诉问题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员涉嫌违法、违纪、违规的重大问题,由市督察中心形成书面调查材料直接向市委、市政府报告。
    第十五条 投诉办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;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处理完毕的,处理期限可以延长15日。
接受分办的单位应当在投诉处理完毕的3日内,将处理结果报告转交单位。
    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,可向上级机关的投诉处理机构再投诉;对市督察中心的处理结果不服的,可以向市提高政务质量、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再投诉。
    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又依照我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提出行政复议、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,该项投诉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。
    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触犯刑律的,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    (一)拒不受理投诉或故意拖延不办的;
    (二)不按规定限期处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;
    (三)打击、报复投诉人及其相关人员的;
    (四)违反保密规定的;
    (五)其他违法、违纪、违规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。
    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关文件停止执行。
 
版权所有:宜昌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 宜昌市招商局   地址:宜昌市红星路13号   邮 编:443000
电 话:0717-6256751  传 真:0717-6223162  E-mail:yczsj@yichanginvest.gov.cn
   建设维护:宜昌市三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 鄂ICP备05014258号